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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1/10/22 23:13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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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随着片区改造不断加快,由拆迁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随之凸显。丰泽区城东街道征地拆迁安置纠纷调解室积极发挥职能作用,为项目推进和辖区和谐稳定奠定了基础。

50多年前,梁某甲将一宗有天井的房屋一分为二卖给梁某乙的父亲(梁某丙)与刘某的公公杨某,梁某丙(梁某乙的父亲)和杨某(刘某的丈夫)由此结下了很深的情谊,从平日里喝酒闲谈,到喜事时的上门恭贺,两家人的相处异常和睦。

随着房子的日渐老化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,梁某乙将原先购置的房屋重建,并盖起了一栋五层高的楼房;而杨某一家也搬离了这宗宅子,但妻子刘某将天井部分整理后加盖了屋顶并在原天井处圈养鸡鸭。后因梁某乙嫌刘某圈养的鸡鸭味道太浓影响其居住,将天井的屋顶掀开,杨某购买的这宗老宅子由此闲置。年,梁某丙病重期间,多次上门要求杨某对共有的天井部分进行补充约定,刘某坚决不同意。杨某念及当年与梁某丙关系甚好,而今梁某丙身患重病,且多次上门,不好拒绝,在未征得妻子刘某同意下,便与梁某丙签订了天井部分的补充协议,约定天井部门为双方共有。当年,梁某丙病逝,次年杨某亦去世。

年11月底,南滨江项目启动,这处老宅在征迁范围内。在指挥部与刘某两宗房屋签订协议后,梁某乙对刘某这宗房屋的天井部分提出异议,并向指挥部出示了父亲生前与杨某(刘某)关于天井部分的补充协议,要求刘某支付其12万元的征迁补助款。

年6月,刘某和梁某乙来到城东司法所,要求对这起征地拆迁纠纷进行调解。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梁某乙询问了这宗老宅的购买历史,并仔细查看梁某乙的补充协议。另一方面,认真听取了刘某及其儿子的陈述。双方在调解室回忆起曾经的邻里情谊,梁某乙承认当时父亲病危,多次上门找杨某签订协议时,刘某拒不同意的情形;刘某亦不否认签订拆迁协议时同意给予梁某乙适当补偿的承诺。但双方对支付的金额产生较大分歧:梁某乙认为共有的18㎡的天井,若选择产权调换,征迁后安置到美仙山二期,参照美仙山目前市场价1.2—1.5万/㎡,要求刘某支付10万元不算多,且若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,18㎡按1.4倍系数可折合为25㎡,元/㎡可补偿25万,双方共有自己要求10万元很合理。而刘某则认为:一方面当年梁某乙父亲病危要求签的补充协议自己未曾同意;另一方面,自己选择产权调换不存在1.4倍的系数问题,且当时指挥部将该天井认定为埕(埕的补偿标准极低),所以当时承诺给予梁某乙少量补偿,后因涉及自己另一宗房屋拆迁,加上提供多方证据证明该部分属性,才使得该部分可按天井给予补偿,只同意给予梁某乙1万元。

司法所经过多方努力,在向征迁小组了解征迁补偿标准及相关*策后,单独向刘某分析了1.4倍系数及安置的美仙山二期目前市场交易价问题,刘某及其儿子有所松口,同意支付2万元。另一方面,与梁某乙沟通,该房子为杨某与刘某共同共有,当年刘某确实不同意,杨某念及梁某乙病危,瞒着妻子写下补充协议,从法律上讲确实存在瑕疵,梁某乙答应回去再了解下情况。

8月份,眼看着梁某乙没有动静,而刘某的选房号迟迟没有到手,刘某再次来到司法所,倪所长以共有财产处置及补充协议效力等与梁某乙沟通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同意刘某支付天井部分补偿款3万元给梁某乙的方案,一起因征地引发的邻里纠纷得以化解,双方握手言和。

本案在拆迁过程中是常见的纠纷类型,城东街道征地拆迁安置纠纷调解室本着公平公正、保持中立的态度向当事人阐明相关法律法规,使当事人信服,让事隔近一年的纠纷得以终结,为片区改造建设的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。

*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。

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。

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。

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  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
  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
  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  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
  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  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
来源丰泽区司法局(城东司法所、人促股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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